(2014)平执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丁建福与杨增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284号申请执行人丁建福,男,系平罗县政府办公室干部,住平罗县。被执行人杨增德,男,1932年3月20日出生,回族,系平罗县畜牧中心退休职工,原住平罗县畜牧中心家属楼,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丁建福与被执行人杨增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执行。依据(2014)平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448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8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55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25567元;执行费284元,被执行人也未交纳。现通过司法查控措施,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丁建福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增德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