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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六安市永联服饰有限公司、平湖市永联服装洗涤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永联服饰有限公司,平湖市永联服装洗涤有限公司,六安市永安工贸有限公司,李道彬,黄生美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871号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宫为军,董事长。被告:安徽省六安市永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道彬,总经理。被告:平湖市永联服装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法定代表人:李道彬,总经理。被告:六安市永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道彬,总经理。被告:李道彬。被告:黄生美,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六安市永联服饰有限公司、平湖市永联服装洗涤有限公司、六安市永安工贸有限公司、李道彬、黄生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六安市永联服饰有限公司、平湖市永联服装洗涤有限公司、六安市永安工贸有限公司、李道彬、黄生美银行存款114846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省六安市永联服饰有限公司、平湖市永联服装洗涤有限公司、六安市永安工贸有限公司、李道彬、黄生美银行存款114846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玲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李长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