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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田刚花与郭俊租赁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刚花,郭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560号原告田刚花,男,生于1951年8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告郭俊,男,生于1972年12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田刚花诉被告郭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田刚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刚花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刚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田刚花承担。审 判 长  宋亚红审 判 员  孙国丽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琳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