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田刚花与郭俊租赁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刚花,郭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560号原告田刚花,男,生于1951年8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告郭俊,男,生于1972年12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田刚花诉被告郭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田刚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刚花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刚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田刚花承担。审 判 长 宋亚红审 判 员 孙国丽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琳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