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锋华诉王俊田、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锋华,王俊田,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1691号原告:赵锋华,男,汉族,1985年出生。委托代理人:雷咸菊、张嫚,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田,男,汉族,1977年8月出生。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桂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上列被告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志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