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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艺冉与张二军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艺冉,张二军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1221号原告张艺冉,女,汉族,2010年1月23日出生,住精河县。法定代理人万爱丽,女,汉族,1986年11月2日出生,住精河县。被告张二军,男,汉族,1982年3月2日出生,住博乐市。本院于2015月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艺冉诉被告张二军抚养费纠纷一案,2015年8月20日原告张艺冉以被告已给付抚养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艺冉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艺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张艺冉负担。审判员 道.朱力加尼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福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