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艺冉与张二军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艺冉,张二军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1221号原告张艺冉,女,汉族,2010年1月23日出生,住精河县。法定代理人万爱丽,女,汉族,1986年11月2日出生,住精河县。被告张二军,男,汉族,1982年3月2日出生,住博乐市。本院于2015月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艺冉诉被告张二军抚养费纠纷一案,2015年8月20日原告张艺冉以被告已给付抚养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艺冉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艺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张艺冉负担。审判员 道.朱力加尼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福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