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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3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臧玉芝与臧义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玉芝,臧义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540号原告臧玉芝,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伟,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义华,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臧玉芝与被告臧义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臧玉芝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玉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玉芝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鲁令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