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72年9月出生,中专文化,山丹县居民,现住山丹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2年9月出生,大专文化,山丹县居民,现住山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自愿和好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邵会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