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59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徐良所、夏晓花。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正在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爱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