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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59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徐良所、夏晓花。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正在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爱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