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秀端与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2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飞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志铭,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端,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秀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4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曾聆审判员洪德琨审判员胡林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王兴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