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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湖北大正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郜邦超、陶丽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大正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郜邦超,陶丽娟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483号原告湖北大正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乔木湾特1号郁馨花园一期11-3。法定代表人罗华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立新,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郜邦超,男,1980年6月1日出生,住宜昌市。被告陶丽娟,女,1978年11月26日出生,住宜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大正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郜邦超、陶丽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大正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郜邦超、陶丽娟的银行存款303536.36元,或者查封、扣押郜邦超、陶丽娟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湖北大正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正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郜邦超、陶丽娟的银行存款303536.3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邦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楠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