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49号原告:徐某某,男,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刘学平,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秀梅,女,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长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