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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管终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方律、张雪青与黄庆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律,张雪青,黄庆,艾硕特生物科技(昆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管终字第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律,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雪青,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庆,女,汉族。原审被告艾硕特生物科技(昆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可望。上诉人方律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黑民初字第00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应由上诉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黄庆、张雪青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艾硕特生物科技(昆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