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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行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买江宁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江宁,西安市新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初字第00047号原告买江宁。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王毅。委托代理人董廷茂。原告买江宁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买江宁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买江宁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买江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买江宁承担。审判员  蒋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