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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8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邬丽娜与张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丽娜,张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8105号原告邬丽娜,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现雨,男,1956年4月9日出生。被告张跃,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邬丽娜与被告张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邬丽娜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邬丽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邬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由原告邬丽娜负担二百七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邬丽娜二百七十五元。代理审判员 夏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亚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