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2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关季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关季珍,李承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29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关季珍,女,1956年3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承君,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卢炜,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系李承君之夫。再审申请人关季珍与被申请人李承君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4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关季珍申请再审称:两审法院判决关季珍承担80万元违约金,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判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两审法院对关季珍解除合同的原因、关季珍已于2013年3月18日通知李承君合同解除等事实未能查明、查清。关季珍虽然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但还是按照365万元出售的,并没有多卖,多获得利益,因此两审法院判罚的80万元赔偿金实属太多,惩罚过重。两审法院没有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关季珍作为癌症患者、残疾人、丧偶及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的特殊情形,将关季珍用来治病、养老和终老的保命钱全部判给李承君,违反老年人、残疾人保障法,违反司法为民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予以改判。李承君提交意见称:不同意关季珍的再审申请,请求驳回关季珍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关季珍与李承君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关季珍亦认可其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情形,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结合李承君的损失情况酌情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关季珍主张一、二审法院判决其支付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做的判决并无不当。关季珍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关季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关季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立 明审 判 员 符 忠 良代理审判员 彭 红 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斌书记员张潇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