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875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赵长兴,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法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很大,婚后夫妻感情不融洽,被告好吃懒做,一直没有工作,日常开销全靠伸手跟别人要,并经常夜不归宿甚至一连几天失踪,以各种理由向原告要钱花,把原告的电动车、手饰变卖用于自己的开销,夫妻经常为琐事吵架。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因涉嫌���窃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乙。原告主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融洽,被告好吃懒做不工作,经常夜不归宿等。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另原告主张无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拘留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但因双方未能够处理好家庭矛盾,特别是被告的不良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和被告的现有条件,本院确定被告每月承担王某乙抚养费800元。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等,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清,本案不予处理,双方如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可另行起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许准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子王俊皓由原告抚养,自2015年8月起,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王俊皓抚养费800元,至王俊皓十八周岁止;被告每月可探望王俊皓一次,每次一天。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法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红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