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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4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明建扩与济宁医学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建扩,济宁医学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260号原告明建扩。被告济宁医学院。法定代表人白波,院长。委托代理人孙业富。委托代理人费孔军。原告明建扩诉被告济宁医学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明建扩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明建扩诉称,原告自1987年至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1999年-2002年期间,外出攻读博士研究生,并按期毕业,获得博士学位。回校后按照学院的暂行规定,原告提出住房申请,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回校工作满十年后,若继续在学校工作,该套住房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12年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办理房屋确权手续,但被告未予办理。特诉至法院,要求1、终止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2、退回房屋,被告支付房屋价款70万元及利息1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明建扩要求终止与被告济宁医学院签订的《协议书》,因该协议书涉及劳动人事关系内容,应由劳动仲裁部门先行仲裁,原告的诉请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明建扩的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明建扩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仝义杰人民陪审员  崔全俭人民陪审员  蒋玉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忠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