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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费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与丁建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丁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费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被执行人丁建华。原告方国义与被告丁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金东曹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将案件受理费4912元退回原告。本院曹宅人民法庭于2015年5月5日将案件受理费执行一案移交本院立案庭,本院立案庭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受理费4912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来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