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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兰玉玲与梁金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玉玲,梁金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37号原告兰玉玲。被告梁金艳。委托代理人赵英,系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玉玲诉被告梁金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结案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亚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馨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