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兰玉玲与梁金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玉玲,梁金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37号原告兰玉玲。被告梁金艳。委托代理人赵英,系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玉玲诉被告梁金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结案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亚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馨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