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法执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来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来宾市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来宾市永达建材经营部,来宾市兴宾区清大彩天下涂料经营部,来宾市兴宾区蒸膳美中式快餐店,来宾市永强商行,陶覃武,杨丽娜,陶覃强,杨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法执字第118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海涛,总经理。被执行人来宾市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覃武,经理。被执行人来宾市永达建材经营部,地址:来宾市兴宾区负责人陶覃强。被执行人来宾市兴宾区清大彩天下涂料经营部,地址:来宾市兴宾区。负责人陶覃武。被执行人来宾市兴宾区蒸膳美中式快餐店,地址来宾市兴宾区法定代表人杨丽娜。被执行人来宾市永强商行,地址来宾市兴宾区。负责人陶成强。被执行人陶覃武。被执行人杨丽娜。地址:来宾市。被执行人陶覃强,个体户。被执行人杨桂(系被告陶成强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丽娜、杨桂、陶覃强、陶覃武、来宾市永强商行、来宾市兴宾区清大彩天下涂料经营部、来宾市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来宾市兴宾区蒸膳美中式快餐店、来宾市永达建材经营部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兴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陶覃武有如下房产:1、位于来宾市祥和路1018号建设小区一单元2202号房,房产证号:来房权证字第××号;2、位于来宾市冶金路404号房屋,房产证号:来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来国用(2006)第0811050429-1号;3、位于来宾市迎宾路206号富临●滨江B栋,房产证号:来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来国用(2009)第08080414**号;4、位于来宾市北二路84号房屋,房产证号:来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来国用(2012)第0804040022-1号;5、位于来宾市新兴路152号第3栋二单元1-2号房屋,房产证号:来房权证字第××号;6、位于来宾市南亚濠庭7号楼3101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陶覃武所有的如下房产位于:1、来宾市祥和路1018号建设小区一单元2202号房,房产证号:来房权证字第××号;2、位于来宾市冶金路404号房屋,房产证号:来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来国用(2006)第0811050429-1号;3、位于来宾市迎宾路206号富临●滨江B栋,房产证号:来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来国用(2009)第08080414**号;4、位于来宾市北二路84号房屋,房产证号:来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来国用(2012)第0804040022-1号。查封期间由陶覃武保管,非经本院许可,不得处置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韦 薇审判员 陈勋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才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