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即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袁显祥与汪传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显祥,汪传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即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袁显祥。被执行人汪传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显祥与被执行人汪传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1)即民初字第37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