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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即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袁显祥与汪传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显祥,汪传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即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袁显祥。被执行人汪传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显祥与被执行人汪传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1)即民初字第37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