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邓美丽、闭姆昂等与卢志坤、潘江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美丽,闭姆昂,闭照杰,闭美美,卢志坤,潘江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958号原告:邓美丽,农民。原告:闭姆昂,农民。原告:闭照杰,农民。原告:闭美美,学生。上列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韦尚则,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志坤。被告:潘江满,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公司,住所地:德保县城关镇上甲街9号。代表人:黄海波,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颜柳青,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美丽、闭姆昂、闭照杰等诉被告卢志坤、潘江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美丽、闭姆昂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3231元,由原告邓美丽、闭照杰、闭姆昂、闭美美负担。审判员 农定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