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阿木古楞与赵帅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木古楞,赵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287号申请人:阿木古楞。被申请人:赵帅。申请人阿木古楞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赵帅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解放牌重型半牵引车一辆(保全价值13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赵帅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解放牌重型半牵引车一辆(保全价值13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玉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