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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819号原告仁某某,女,蒙古族,生于1984年5月17日。委托代理人周秉龙,海东市乐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某某,男,藏族,生于1985年12月2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仁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仁某某的撤诉申请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鸿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月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