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819号原告仁某某,女,蒙古族,生于1984年5月17日。委托代理人周秉龙,海东市乐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某某,男,藏族,生于1985年12月2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仁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仁某某的撤诉申请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鸿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月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