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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滕召山与日照市岚山鑫丰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召山,日照市岚山鑫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559号原告:滕召山,居民。委托代理人:庄光钧,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日照市岚山鑫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相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合花,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滕召山与被告日照市岚山鑫丰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滕召山于2015年8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召山的申请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召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滕召山负担。审 判 长 赵 昕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秦贯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山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