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民初字第00607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合亮某某,张秋贤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60700558号原告张合亮某某,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尧头镇权家居民区134号,现住澄城县阳光小区5号楼4单元6层中户,身份证号码:612129196802180439。被告张秋贤某甲,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澄城县尧头镇锁头村五组村民,现住澄城县阳光小区5号楼4单元6层中户,身份证号码:612129197108190447。委托代理人陈科刚,澄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合亮某某与被告张秋贤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合亮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合亮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合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合亮某某承担。审判员  孔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