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胡作伍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邹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胡作伍,邹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6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下河路70号。代表人向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晓,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作伍。委托代理人陈农,重庆存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邹君。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胡作伍、原审被告邹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足法民初字第04422号民事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以已与胡作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永雄审 判 员 师玉婷代理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