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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冯某与宋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宋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604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赵东强、李凯(实习),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被告郭某。本院受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宋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被申请人表示同意自愿还款,故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38元,减半收取10669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赵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