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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5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韩宁与万志清、北京中农金键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5876号原告韩宁,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山,天津市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志清,农民。被告北京中农金键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富顺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负责人高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定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