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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沈红珍与许文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379号原告沈红珍,女,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被告许文奎,男,194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红珍诉被告许文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红珍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红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告沈红珍负担。审判员  张卫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