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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宗林与温典来、刘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69号原告刘宗林,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安溪县。委托代理人陈贵清(系原告刘宗林之妻),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告温典来(曾用名刘水典),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告刘温强,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宗林与被告温典来、刘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宗林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宗林负担。审判长林剑东审判员林建军代理审判员王志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林志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