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源修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海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源修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史海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商初字第351号原告:南京源修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里30号(南区无机大楼601-606室)。法定代表人:闫旭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史海俊,男,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源修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海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源修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源修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源修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南京源修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书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