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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州法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菊华申请执行黄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菊华,黄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巴州法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刘菊华,女,生于1977年4月,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黄斌,男,生于1977年6月,汉族,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2013)巴州民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刘菊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一)项、第一百四十一条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巴州民初字第662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加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