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马占利诉朱凌、白全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占利,白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马占利。被执行人白全军。本院在执行马占利诉朱凌、白全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占利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克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边振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