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马占利诉朱凌、白全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占利,白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马占利。被执行人白全军。本院在执行马占利诉朱凌、白全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占利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克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边振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