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明芝与张海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芝,张海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张明芝,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鄄城县。被告张海立,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原告张明芝与被告张海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明芝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训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秋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