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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明芝与张海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芝,张海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张明芝,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鄄城县。被告张海立,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原告张明芝与被告张海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明芝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训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秋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