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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2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根理、陈园园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根理,陈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2569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季,副主任主持工作)。被执行人:张根理,男,。被执行人:陈园园,女。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根理、陈园园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行非审字第0008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根理、陈园园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根理、陈园园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东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