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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商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济南吉祥物流有限公司与张凯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吉祥物流有限公司,张凯斌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513号原告济南吉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樊振香,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曰俊,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张凯斌,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原告济南吉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凯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吉祥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凯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济南吉祥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振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新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