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永贵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1174号罪犯王永贵,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浦县,小学肄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27日作出(1996)漳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贵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追缴赃款7100元(己交5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6年12月30日作出(1996)闽刑终字第84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永贵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31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因在服刑期间犯故意伤害罪,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4日作出(2001)龙新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永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尚未执行的刑期,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0年9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1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王永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永贵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二年十月至二0一五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二点二分,二0一二年、二0一三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退缴赃款66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永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永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