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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61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下落不明,本院决定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王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成康代理审判员  王庆河人民陪审员  王生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