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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25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爱军与王兵、马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2507-1号原告马爱军。被告王兵。被告马小妹。原告马爱军诉被告王兵、马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告王兵、马小妹的住所地均在扬州市邗江区,本院对该案确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