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图县明月镇。曾因盗窃行为,于2013年8月23日被安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行为,于2015年1月19日被安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1月28日转为监视居住;于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图县看守所。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仙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安图县明月镇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特惠冻货商店内,窃得1箱马哈鱼、1个白色塑料箱,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20元。2、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安图县明月镇被害人孙某某经营的好宜家食品商店内,窃得1箱刀鱼,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00元。3、2015年1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安图县明月镇被害人孙某某经营的好宜家食品商店内,窃得2箱刀鱼、1箱鲅鱼,在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建兰商店内,窃得1袋康乐果、15斤鱿鱼、2块冻鱿鱼块、1箱多春鱼,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930元。被告人刘某某系抓获到案。另查明,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将窃得的一箱马哈鱼卖掉,得赃款11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孙某某2箱刀鱼、1箱鲅鱼,被害人李某某1袋康乐果、15斤鱿鱼、2块冻鱿鱼块、1箱多春鱼。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孙某某陈述;安图县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身份证明、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盗窃行为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已追还,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三百二十元,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二百元。三、被告人刘某某的违法收入人民币十一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曹振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卜丽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