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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该公司懂事长。委托代理人:商成吉,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宇,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6月16日被执行人李宇提供担保人,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分期履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