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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970号原告王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陈成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大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