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47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晓红审 判 员 赵秀霞人民陪审员 李 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申同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