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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47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晓红审 判 员  赵秀霞人民陪审员  李 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申同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