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青岛邦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杜巍、侯春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邦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杜巍,侯春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0349号原告青岛邦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青玮,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英敏,系原告青岛邦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杜巍。被告侯春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邦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巍、被告侯春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邦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邦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峰人民陪审员 王晓菊人民陪审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思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