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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刘丽敏与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敏,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272号原告(反诉被告)刘丽敏。委托代理人刘双秀,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陶梅,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现代华都家园综合楼2218。法定代表人袁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坤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刘丽敏(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敏、被告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丽敏和被告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刘丽敏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47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刘丽敏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战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