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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田芳与冯孔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芳,冯孔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651号原告田芳。委托代理人张秀雷、苏健。被告冯孔梅。委托代理人仲崇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芳诉被告冯孔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芳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田芳负担。审判长  左殿俊审判员  刘艳文审判员  徐洛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