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田芳与冯孔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芳,冯孔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651号原告田芳。委托代理人张秀雷、苏健。被告冯孔梅。委托代理人仲崇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芳诉被告冯孔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芳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田芳负担。审判长 左殿俊审判员 刘艳文审判员 徐洛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