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费执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朱海峰与李怀兴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峰,李怀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费执字第1319号申请执行人朱海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怀兴,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朱海峰与被执行人李怀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费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怀兴于2014年10月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此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费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怀进审判员 段文杰审判员 戴德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宝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