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费执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朱海峰与李怀兴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峰,李怀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费执字第1319号申请执行人朱海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怀兴,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朱海峰与被执行人李怀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费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怀兴于2014年10月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此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费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怀进审判员  段文杰审判员  戴德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宝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