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郭志强与王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强,王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855号申���执行人郭志强,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加明,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郭志强申请执行王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志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8852元、案件受理费347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志强于2015年8月20日以与被执行人王加明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向本院交纳和解给付金额的执行费8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郭志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德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春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