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3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小琳与杨志杰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琳,杨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949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琳,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志杰,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陈小琳与杨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90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小琳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志杰依据生效调解书给付1011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涉案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志杰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志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志杰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宏大北园4-1-201的房产,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待拍卖完成后分配拍卖款。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杨志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小琳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志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杨志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小琳也未能提供上述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1150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090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陈小琳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志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杨志杰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启龙审判员 刘方展审判员 焦 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春萌 来自